藏富寓藝-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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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富寓藝方案
民102年01月12日修訂
一.目的
以沒有任何風險做為投資訴求,帶動欣賞及收藏藝術的風氣,特制定本方案。
二.辦法
1. 精選黎畫廊所合作藝術家及其作品以供挑選。
2. 依表定作者及價格進行交易。
3. 買賣雙方必須簽訂兩年為期之合約,合約主要內容如下:
(1) 由表列作品清單中挑選買方所喜好之作品。
(2) 該作品於付清款項後即可取得。
(3) 兩年期滿,買方可選擇將該作品留下,或選擇將該作品原樣退還,賣方除退還買方原付金額之全額外,另致贈投資紅利。(意者請另以E-mail聯絡以提供詳細辦法)
(4) 合約未屆滿前,買方擬退貨還款時,賣方將依買方當時所付金額之85%退還,15%視同手續費,惟應退金額買方應容許賣方於不超過三個月內退還。
(5) 個人投資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50萬元。
(6) 買方如擬屆期退貨還款時,必須於屆期前三個月通知賣方,否則賣方得不接受退貨還款之要求。
三.實施
1. 本方案自公告日起實施
2. 詳細條款以合約為準
3. 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,但已簽合約將不溯及既往。